据此,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
一、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(2018)京73行初4945号行政判决;
二、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[2018]第0000042017号关于第21623843号“自如搬家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;
三、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第21623843号“自如搬家”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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